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及解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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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李斌
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地震、洪涝、火灾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前列。同时,人民群众的日常医疗需求也给院前医疗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但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发生的一些事件,反映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无论在硬件、软件还是管理方面均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差距,严重影响制约了日常医疗急救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能力。
  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统一、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规范,需出台《办法》。
  二、制定的原则
  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办法》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
  二是注重规划。明确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同时,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情况复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不平衡,某些标准不宜“一刀切”。因此,《办法》对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救护车配备标准等工作,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是加强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黑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情况,《办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6章,共41条。分别是:总则、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办法》中的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二)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由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统筹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办法》要求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医院组成网络。
  (四)关于医疗救护员。目前,我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要为医护人员,但由于国家对院前医疗急救投入不足,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重、风险高、收入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又急需。为缓解人员紧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规定了医疗救护员的相关内容。医疗救护员是当前医学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重要补充,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的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
  (五)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是原卫生部与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确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为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其他号码予以规范整顿,统一使用“120”作为本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六)进一步明确执业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同时,《办法》中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几个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七)其他内容。《办法》还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法律责任。附则中规定,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国家救护车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四、《办法》在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问题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为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问题,《办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医疗救护员纳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规定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二是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三是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但是,造成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财政投入、技术职称、福利待遇等,涉及部门较多,从根本上缓解专业人员紧缺问题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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